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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提刑事自诉被驳回

作者:孙燕青  更新时间 : 2015-01-17  浏览量:613

运动员提刑事自诉被驳回


运动员刘某与村干部徐某发生肢体冲突,其间摔倒在地受伤,后被鉴定为轻伤,警方却一直不予立案。刘某遂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徐某刑事责任并索赔25万余元。济南某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日前,刘某赶到济南某法院,拿到了刑事裁定书,法院驳回了起诉,刘某表示还要上诉。

据了解,法医鉴定构成轻伤警方不立案,这在本市较少见。此外,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受理这起自诉案,这也是济南某法院近年来的首次。

警方未立案 伤者有意见

34岁的刘某曾是山东省运动员,曾获1997年全国青年男子柔道锦标赛75公斤级第名以及其他全国柔道竞赛的奖项。刘某的妻子是济南某区红寺村人。 2010826日早晨8点,他和妻子从济南回岳母家探亲,正遇上岳母与村里人吵起来,该村外来人员治安管理办公室主任徐某等人将刘某岳母打倒。随后,徐某刘某发生肢体冲突,刘某被甩倒在地。

运动员被打成轻伤,别人觉得不可思议,其实我没想打对方,因此没留神被他甩倒在地。刘某出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其右下肢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事发后,刘某岳母和徐某分别被处以五天和三天的治安拘留,但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事后警方一直未立案。

为此,刘某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法院追究徐某的刑事责任。此案去年8月曾在济南某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徐某否认伤害行为,说当时刘某从后面抱住他,他往 后退,两人就摔倒了,刘某的伤是怎么造成的他不知道。刘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徐某试图抄酒瓶,存在伤人故意。从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来看,互殴状态下 致人轻伤,当负刑责。

提刑事自诉 由法院受理

不久前,济南某法院通知刘某到庭,刘某因在外地出差,代理律师到庭,徐某和代理律师均未到庭,法庭告知其作为刑事自诉的原告必须到庭,两次不到庭按撤诉处理。刘某的代理律师提出异议,表示法律没有这项规定。

前天,按法庭通知,刘某和代理律师再次来到济南某法院,法官送达了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书称法院认为刘某曾于2011119日提起刑事自 诉,后自行撤诉。现在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且未提交新的证据,故应驳回起诉。法官表示,刘某可以选择上诉,如果有新的证据,也可以再起诉。刘某表示,他将 上诉,我都轻伤了,他应该承担责任判刑,就为了这个理一定打到底。

刑事自诉是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据了解,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据了解,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刑事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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