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查无此人,起诉维权
作者:孙燕青 更新时间 : 2015-04-21 浏览量:731
起诉欠款人,判决书无人收
2011年,张某在其父亲的劝说下与其岳父刘某分别将58000元现金借给父亲的朋友王某用于生意资金周转,不成想王某经营生意失败,导致债台高筑。一开始张某父亲还偶尔能联系上王某,王某以想办法还钱为借口推延还款期限。后来王某彻底失联,张某与家人多方找寻无果,遂诉至商河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原告起诉的王某的地址信息,依法对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进行邮寄送达,结果邮局以地址不详和查无此人被退回。随后,办案法官又根据两原告提供的地址,多次到该处进行查访,均查无此人,王某身份证住址处也查无此人,就如“人间蒸发”一般。办案法官及时联系两原告及原告张某的父亲,他们对王某的身份信息也仅限于身份证复印件所附的信息情况,对王某的真实居住地址以及家人情况一无所知。
公安协助查询,竟然查无此人
为了进一步查找王某的身份情况,法官决定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查询,经公安人员在济南市常住人口信息栏中查询,结果竟显示查无此人。
这一查询结果不仅令两原告目瞪口呆,也出乎办案法官的意料。因为这样的结果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角度来看,两原告起诉的被告王某不明确,也就是说该案将面临没有明确的被告,导致原告面临撤诉或者变更诉讼主体或者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同时变更诉讼主体面临无从变更的困难,导致案件迷雾重重无法进展。
原来借款时用的户口已注销
案件陷入绝境,面对两原告及家人的无助,法院经研究决定再次请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在公安机关的大力协助下,在含有注销、迁出户口信息栏中查找到王某已于2012年将户口注销。注销原因是王某曾经有两个户口信息,一个是农业户口,一个是非农业户口。而给张某和刘某出具借条的身份证复印件就是用的非农业户口身份的信息。案件有了进展,王某终于迫于各方面压力,主动到法院与办案法官联系。经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该案调解结案。
孙燕青律师提示,出借人应当对借款人有一定的了解,最好能查验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免出现纠纷是维权困难。